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1〕48號
鶴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日第三屆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范圍內二次供水的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另行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建、房產、物價、消防、工商、質監和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二次供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的服務范圍。由城市二次供水專營企業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統一安裝、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規劃、住建部門在審查城區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及二次供水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供水企業的意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第六條 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七條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并明確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供水安全。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以及設備。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應當逐步實行專業經營管理。
第十條 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參與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沖洗、試壓、消毒,符合相關部門規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產權人應當及時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二次供水專營公司管理。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后實行委托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產權人需要移交的,根據自愿原則移交給二次供水專營公司管理。
已建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更新改造的,改造費用可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支出,改造工程由城市二次供水專營企業實施。
第十三條 實行二次供水設施委托管理的,產權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二次供水服務費。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
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每年抽查不少于兩次,以確保水質安全。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現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工程造價的5%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條 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盜用或者轉供水量水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